2011年5月27日 星期五

評鑑行不行?來聽學生說分明!

為了促進大專校院學生社團活動進步與發展,教育部每年都會辦理「大專院校學生自治組織評鑑」,以期發揮鼓勵學生參與社團活動、協助學生社團健全發展的機會。但是在執行面上,是否官方政策能讓學生有實質的感受?學生又怎麼看待「學生自治組織評鑑」?

本月21日,學生自治教育推廣協會所辦理的「學生自治工作坊計畫」,特別以此為題,邀請到第二屆教育部學生自治及公民教育實踐政策諮詢小組召集人陳映儒,以及身兼青平台基金會會務總監、同時就讀於台灣大學城鄉發展研究所的謝昇佑,與各大專院校的學生自治幹部進行與談。
關於評鑑制度,是不是有可能會使會造成繁重業務?陳映儒指出,由於各校的背景不一,如果要訂定評鑑辦法,有可能會有很多的紛爭,於是教育部曾以「試辦」作為解套及評估的方式。謝昇佑回應道,評鑑制度作為一種「積極的自律」,一方面有可能促成學生自治的動力,讓某些事情能有實踐的動機,但另一方面,「消極的他律」卻有可能因為某項目不在評鑑制度中,就不會主動積極去發展學生權益。
實際上,評鑑做的好壞並不能代表一個組織的優劣。謝昇佑指出,學生有權利要求要「自治」,背後的重點不只是「自由」,而是藉由「自律」的輔助,使之不會成為盲目權力。也許評鑑制度是一個管道,但是「評鑑會造成學生會的約束力,應該以各校狀況不同,而有所不同才對。」謝昇佑說,並期許應該要擴大使用者(學生)的調查,並將使用者的意見回饋機制,作為組織調整的參考依據。
陳映儒表示,評鑑作為一種外部檢核的標準,評鑑量表裡理規範的東西,其實都是規範一些很基本的一些東西。陳映儒進一步說明,評鑑量表是可以依學生意見進行刪減或修改的,而且他認為,評鑑制度有其互相監督的機制的作用,也就是說,藉由評鑑制度,便能進一步掌握組織的活動成果、財務報表等等。德明財經科技大學學生會長廖彗評就表示,評鑑量表可以讓她進一步知道,哪裡還有進步的空間,而哪處是既有的優勢,使之能更容易掌握狀況,得以精進。
座談最後,謝昇佑期許,學生會能避免淪為評鑑的機器,並指出評鑑制度只是一種手段,但並不是唯一的手段。陳映儒則強調,在不干預學生會主體性的前提下,評鑑機制應以時間做循序漸進的改進,最終做為內部制度化的管理方式。

2011年5月13日 星期五

學生自治經驗傳承 許韋婷勉學弟妹勇於承擔

本月11日,政治大學學務處邀請政大第六屆學生會長,許韋婷夥伴與政大的學弟妹們分享學生自治的經驗。許韋婷目前為台灣學生自治教育推廣協會籌備委員、青平台基金會專案經理。許韋婷表示,希望能借由組織協會、回校分享等過程,能夠深耕民主教育、健全法治的精神,並促進學生自治相關知識的傳承。


圖片來源:政治大學學務處

為了落實學生在校內的主體性展現,許韋婷在學生議會秘書長任內,試著將議員們組織起來、擴大議員角色所能發揮的功用。在協助修改校方的組織章程同時、她也爭取增加各級會議學生代表的席次;她藉此對校務會議代表們呼籲,在參與會議前應該要事先作功課。有想法、有論述,對自己的發言負責任,「老師才會瞭解你是認真的。」許韋婷強調。

此外,許韋婷回顧大學時候的相關參與經驗,表示在這些過程中,讓她學習「如何以多元的角度去思考不同的問題。」例如她從第一時參與過政大「福全豆花」事件,因此到附近的商家尋求連署,建立友善消費的行動;在大二時,因為擔任學生會秘書長,不但要負責協調組織部門內的糾紛,還協助會長與各部長溝通。

而在她學生會會長任內,進一步與台大跨校連結、推動大學法改革的經驗,建議當今的學生自治,不應鎖在小圈圈內,應積極重視學生的權利,與不同的人對話,並與社會上建立連結。她也指出,學生會應該運用會費做更多與學生權益有關的事,至於逸樂化的許多活動,就「應該要有使用者付費的觀念」。

對照著學生會與學生議會的經驗,許韋婷認為,「學生會幹事會與議會應該是良性的競爭,相輔相成,相互激盪成長。」然後共同在校園裡落實學生自治、展現校園的主體性。許韋婷指出,在學生會服務的壓力比一般社團大,承受的壓力和磨練都更多,但只要用心去做、學習承擔責任,所經歷的磨練肯定比參與一般社團還要大。許韋婷勉勵學弟妹們說:「你在這裡可以學習把理想付諸實行,收穫也會更豐富。」

2011年5月10日 星期二

紮根民主 法規制度不輕忽

從學生自治的監督制衡,到大法官684解釋,一起來說分明!

學生會若要有自主管理的能力,則自治與監督的制度就需要健全,避免校方過度干預學生自治的獨立性。有鑑於立法、行政的制衡,在各校仍有許多進步空間,「學生自治工作坊計畫」舉辦第四場即以「學生會法規及財務制度的建立與困境?」邀請到戚宏宇跟易俊宏來與與會者分享。戚宏宇是來自具有傳統歷史的東吳大學學生議會議長,同時易俊宏則以在嘉義大學學生議會議長的草創經驗來與與會夥伴分享,並與在座多位學生會/幹事會夥伴討論各校的議會監督經驗,並進一步與大家來討論學生自治團體的現況。

易俊宏指出,學生自治的風氣不歸咎於整體風氣,許多幹部其實都難辭其咎,重點是有沒有將身邊的議題發掘、引發公共討論。以嘉義學生議會的經驗為例,由於前身為嘉義師範學院和嘉義技術學院,大部分的學生個性也趨於保守,比較難以與學生自治做為連結。易俊宏分享到,在其任內除了基礎的議事能力訓練之外,在將社會資源帶入校園的同時,也將學生也帶入社會議題,以身作則地實踐公民權,讓學弟妹們可以累積經驗的同時,也能發展自身的能力。易俊宏還分享了另一項作為,成就是創立書面報紙,有鑒於目前多數的學生會、議會,都僅以部落格或bbs,作為會議紀錄與同學互動的介面,往往成效不彰,而藉由報紙的形式,可交由各院系的學生代表帶回去發放,使得更多人可以看見學生議會做了些什麼。

東吳大學學生議會議長戚宏宇則分享,身為一個歷史以悠久的學生議會,東吳大學有其傳統。不同於多數學校的學生議員是由非各系所配額,東吳大學是依照年度全校人數,採分配比例採自願制,導致議會代表多為法律系所的學生;在此狀況下有其優劣;優點是在制定、修改法規上,都能有相當的素質,缺點則是在為學生發聲時,意見不免傾向某一個系所。此外,宏宇也提到東吳的學生議會權力相較其他校園而言是相當大的,校長甚至會在校務會議上,主動關心議會近期的活動;戚宏宇指出:「學生自治應當在大學中保持開放,尤其是學務會議,為什麼跟我們切身相關的事情,到了大學,還不能參與討論、還要依賴學校老師幫我們決定?」

為了進一步切合校園主體性的討論,在工作坊的後半段,特別針對大法官釋字684號進行討論分享。易俊宏分析到,當初因為萬能科大的退學案,而引發的大法官釋字684號,是回應了憲法第16條的規定,意即「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在此,「人民」指涉每一位人民,當然也包含學生。因此,學生自原先特殊的權力關係中獨立出來,學生們能針對自己權利侵害狀況,對校提起申訴、訴願及行政訴訟等;釋字684號也同時讓校園符合到法治國家的體制內、也正式了學生自治的法源依據。

戚宏宇指出,在東吳大學,校方與學生議會已主動著手修改各章程法規,以切合684號解釋令的精神,在落實學生救濟的時候,也同時釐清救濟的本質與必要,並給予法制保障。戚宏宇指出,「解釋文促使每個學校更注意和學生相關法規的訂定,學校也會針對校內法規做全面的檢討;未來很多校內委員會都會開放讓學生參與、納入學生意見」。

至於論及學生自治在各校運作的獨立性,以及相關制度的建立/運作情況時,政治大學生會會長林家興指出,學生議會對於法規的熟稔度還有許多可以進步的空間,有時為了制衡而操作,會讓制、法規淪為一種窒礙。東吳大學學生會福利部副部長詹培昕也表示,「一般學生對於學生議會並沒有概念,因此在制度和章程的運作上,需要普遍推廣相關的概念意識。」詹培昕進一步建議,各校在傳承交接上,需要將相關課程列入幹部訓練中。

前臺灣師範大學學生會長林少軒則在最後與大家共勉,有鑑於學生生份的特殊,相關的知能與訓練,容易在各校的傳承中失落,導致於訓練不足。他出版《踏入學生自治的世界》一書的動機也是在此,光憑口耳相傳的法規制度,難免闕漏;此外,發起「臺灣學生自治教育推廣協會」,建立相關平台網絡,讓學生自治的專業知能不只是侷限於書籍,也讓各多實務經驗得以檢證、交流。法規制度看起來瑣碎,卻是學生主體性的保障和體現,長遠來看,對於台灣民主轉型的深化也有「百年樹人」的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