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學生自治的監督制衡,到大法官684解釋,一起來說分明!
學生會若要有自主管理的能力,則自治與監督的制度就需要健全,避免校方過度干預學生自治的獨立性。有鑑於立法、行政的制衡,在各校仍有許多進步空間,「學生自治工作坊計畫」舉辦第四場即以「學生會法規及財務制度的建立與困境?」邀請到戚宏宇跟易俊宏來與與會者分享。戚宏宇是來自具有傳統歷史的東吳大學學生議會議長,同時易俊宏則以在嘉義大學學生議會議長的草創經驗來與與會夥伴分享,並與在座多位學生會/幹事會夥伴討論各校的議會監督經驗,並進一步與大家來討論學生自治團體的現況。
東吳大學學生議會議長戚宏宇則分享,身為一個歷史以悠久的學生議會,東吳大學有其傳統。不同於多數學校的學生議員是由非各系所配額,東吳大學是依照年度全校人數,採分配比例採自願制,導致議會代表多為法律系所的學生;在此狀況下有其優劣;優點是在制定、修改法規上,都能有相當的素質,缺點則是在為學生發聲時,意見不免傾向某一個系所。此外,宏宇也提到東吳的學生議會權力相較其他校園而言是相當大的,校長甚至會在校務會議上,主動關心議會近期的活動;戚宏宇指出:「學生自治應當在大學中保持開放,尤其是學務會議,為什麼跟我們切身相關的事情,到了大學,還不能參與討論、還要依賴學校老師幫我們決定?」
為了進一步切合校園主體性的討論,在工作坊的後半段,特別針對大法官釋字684號進行討論分享。易俊宏分析到,當初因為萬能科大的退學案,而引發的大法官釋字684號,是回應了憲法第16條的規定,意即「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在此,「人民」指涉每一位人民,當然也包含學生。因此,學生自原先特殊的權力關係中獨立出來,學生們能針對自己權利侵害狀況,對校提起申訴、訴願及行政訴訟等;釋字684號也同時讓校園符合到法治國家的體制內、也正式了學生自治的法源依據。
戚宏宇指出,在東吳大學,校方與學生議會已主動著手修改各章程法規,以切合684號解釋令的精神,在落實學生救濟的時候,也同時釐清救濟的本質與必要,並給予法制保障。戚宏宇指出,「解釋文促使每個學校更注意和學生相關法規的訂定,學校也會針對校內法規做全面的檢討;未來很多校內委員會都會開放讓學生參與、納入學生意見」。
至於論及學生自治在各校運作的獨立性,以及相關制度的建立/運作情況時,政治大學生會會長林家興指出,學生議會對於法規的熟稔度還有許多可以進步的空間,有時為了制衡而操作,會讓制、法規淪為一種窒礙。東吳大學學生會福利部副部長詹培昕也表示,「一般學生對於學生議會並沒有概念,因此在制度和章程的運作上,需要普遍推廣相關的概念意識。」詹培昕進一步建議,各校在傳承交接上,需要將相關課程列入幹部訓練中。
前臺灣師範大學學生會長林少軒則在最後與大家共勉,有鑑於學生生份的特殊,相關的知能與訓練,容易在各校的傳承中失落,導致於訓練不足。他出版《踏入學生自治的世界》一書的動機也是在此,光憑口耳相傳的法規制度,難免闕漏;此外,發起「臺灣學生自治教育推廣協會」,建立相關平台網絡,讓學生自治的專業知能不只是侷限於書籍,也讓各多實務經驗得以檢證、交流。法規制度看起來瑣碎,卻是學生主體性的保障和體現,長遠來看,對於台灣民主轉型的深化也有「百年樹人」的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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